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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申请浙江省造价协会典型案件汇编
施工合同解除后半拉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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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君绸 华钟鑫 杜金德 黄静
宏观经济形势紧缩,建筑行业也遭遇寒冬,不少项目出现停工,甚至解除施工合同,从而出现“半拉子工程”的计价纠纷、停工索赔纠纷、预期可得利润纠纷等。这类纠纷往往涉及较繁杂的专业分析,且当事人情绪对立,人民法院往往会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银河体育电竞曾经接受类似案件鉴定,在此作一分析,供同行和专家借鉴和指导。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概况
2021年4月30日某开发公司(本案被告)与某建筑公司(本案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两幢商务楼和大底盘地下室组成的某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总建筑面积41039㎡,暂定合同价12000万元,工期500天,质量要求合格。该合同对结算价款约定如下:(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及补充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采用工料单价一般计税法计税;按工程量清单税金前下浮5%;(3)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按实结算,人工费按《杭州造价信息指导价》,浮动部分不参与下浮;(4)土建主要材料指钢材、商品砼、商品砂浆、木模、水泥、砂、石、灰、砖、瓦、板枋材、平板玻璃、建筑五金、人造板材、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杭州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平均值结算。《杭州造价信息》没有的,根据《浙江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结算(各标段分别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计价),安装材料按中间结构验收到竣工信息价平均值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均按标段开工到竣工期间《杭州造价信息》的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结算,同时按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5)土方单价根据市场价双方协商计入工程造价。
2021年10月17日开工后,某开发公司未能将1#楼以南的施工场地(整个大地块中的部分场地)移交某建筑公司,只能在已交付的部分场地上开展施工,导致工程不能全面施工,进而解除施工合同。某建筑公司为取得已完工程的工程款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归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已完工工程款、支付停工损失、支付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及由某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人民法院立案后,向银河体育电竞送达《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要求为“对原告施工范围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移交银河体育电竞下列鉴定材料:(1)民事起诉状;(2)鉴定笔录;(3)鉴定申请书;(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监理例会纪要5份;(6)原告编制的施工工程量清单1份。
二、鉴定过程
(一)送鉴项目的接收与回复
银河体育电竞收到人民法院移交的送鉴材料后,组织资深造价工程师成立专家组,本着对人民法院负责的原则进行内部评估。内部评估核心内容有三:一是我们现有团队力量,能否胜任该项委托;二是该案件争议焦点及造价鉴定难点;三是现有送鉴材料是否支持鉴定工作需要,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经公司内部专家组慎重评估后,向人民法院复函,接受鉴定委托,报送鉴定方案和提出补充送鉴资料清单。
(二)鉴定方案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专家组的评估意见,我们拟定鉴定方案如下:
1、鉴定人员的组成
(1)根据本案的鉴定需要,我们选派造价工程师,并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是否需要回避申请。
(2)根据本案例涉案工程鉴定工作开展的需要,本次鉴定选派三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组成司法鉴定组,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黄君绸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土建专业的鉴定工作及专业沟通协调等工作,并对鉴定工作全面负责;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黄静作为鉴定辅助人员,承担非关键性的工程量计算与校核、工程现场实地清点、测量等辅助性工作;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高级经济师杜金德担任安装专业的鉴定工作;另外从公司抽调五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成立本项目质量委员会,协助鉴定组解决疑难问题及三级复核;由公司总经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专业)华钟鑫担任总复核人(复核负责人)。
2、补充证据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鉴定效率,我们随鉴定委托书复函提出《补充送鉴证据目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材料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移交银河体育电竞。鉴定人在接收补充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私下接收任一方当事人单独提交的证据材料,要通过人民法院转交。
3、现场勘验
由项目负责人黄君绸和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确定现场勘验时间,发出《现场勘验通知书》。根据涉案工程为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的特点,为确保现场勘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除土建和安装两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外,还加派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进行现场清点、测量等辅助性工作。现场踏勘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双方当事人不同观点,缓和对立情绪,尽量达成一致性意见,并形成书面的《现场勘验纪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4、造价计算
根据送鉴材料、计价依据及现场勘验纪要,认真计算工程量及组价,提高准确度。本项目质量委员会强化对初步鉴定成果进行实质性复核,层层严格把关,处处落实修改意见。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定的八项证据之一,必须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履行鉴定职责,原则上要求“初稿即终稿”。
5、征求意见
经复核及修改后的初步鉴定成果,形成《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同时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提出反馈意见期限和要求。
6、鉴定约谈(或组织核对)
收到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后,司法鉴定组先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双方当事人,或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约谈过或核对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并签署《司法鉴定约谈纪要》或《工程造价核对纪要》。
7、正式鉴定意见书
根据鉴定约谈(或组织核对)的情况,修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形成正式版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需对双方当事人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答复。
(三)证据材料质证及认定情况
本案随《司法鉴定委托书》移交的送鉴材料,人民法院已组织过质证,并将“三性”符合的证据材料移送银河体育电竞。
根据《补充送鉴证据目录》,本案原告补充提交如下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施工图纸;(4)中标通知书;(5)补充协议;(6)经签证确认的原地坪标高;(7)图纸会审纪要;(8)桩基施工记录;(9)隐蔽工程资料;(10)施工方案;(11)施工现场照片;(12)签证联系单;本案被告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送鉴资料的“三性”后,由人民法院移交银河体育电竞。
(四)现场勘验情况及勘验笔录
经征求人民法院意见,本次鉴定的现场勘验工作由鉴定人组织,人民法院不派人参加。鉴定人获得人民法院许可后,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确定具体的现场勘验时间,发出书面《现场勘验通知书》。
由于涉案工程为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需要现场清点、测量的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但鉴定人、鉴定辅助人员仍坚持会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现场逐一进行清点,对关键部位进行测量,形成《现场勘验纪要》。同时,对委托鉴定内容不明之处,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达一致的情况下,记入《现场勘验纪要》。《现场勘验纪要》由双方当事人和参加现场勘验的造价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
(五)反馈意见的约谈
根据银河体育电竞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形成的惯例,银河体育电竞已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强化三级复核,已基本消除计算方面的差错,故双方当事人仅对结算口径方面提出反馈意见,无须组织工程量计算方面的核对。根据这个情况,本次鉴定约谈双方当事人,就其反馈意见进行面谈沟通和协调。
在约谈过程中,鉴定人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分析、说理,尽量让当事人“信服”。同时,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精神,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所长,主动化解造价纠纷,破解造价涉诉难题,减轻群众诉累,在止争劝和上积极作为,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始、处置在当场、化解在基层”。
本次鉴定,通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坚守准则,耐心说服,逐一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异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约谈纪要》,并签字确认。
(六)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及回复异议情况
由于司法鉴定组的不懈努力与本项目质量委员会的强力支撑,本次鉴定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在造价计算方面基本做到“零误差”,双方当事人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沟通协调下,已就反馈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约谈纪要》,基本上达到和解的程度,故正式鉴定意见书对此事实作整体说明即可,已不需要对反馈异议进行逐一回复。
三、鉴定意见分析
(一)争议焦点与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例涉案工程是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因非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产生结算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二是已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如何结算。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造价鉴定的难点,客观公正地解决该争议问题,必然会对工程造价鉴定是否成功形成正面的积极影响。
(二)确定性意见的鉴定分析
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本项目质量委员会的技术后台支撑下,司法鉴定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和施工合同对涉案工程争议焦点、鉴定难点进行了客观分析:
1、关于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1)本条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市场价格波动能否调整造价?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实质上是费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有较大的上涨。本工程没有完成全部合同工程,也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工程形象部位(基础)。解除施工合同,若只按投标文件编制期信息价不调整差价,有失公平。而且,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按实际调整”,因此调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有合同依据。
(2)本条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如何调整市场价格波动?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即“按工程形象部位(基础、主体、装饰)进度分阶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完成工程量清单内工作量所包括的风险及政策性文件关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实际调整;(2)土方单价根据市场价双方协商计入工程总价。风险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为按实际调整”。施工图纸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尚未来得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审核,就因非承包商原因停工至解除施工合同,致使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不能,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实际调整”的精神尚存。
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对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有不同的表述,导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在理论上有两种计算方法:a、先按投标文件编制期信息价计入造价,再按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调整价差;b、直接按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计入造价。
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明确约定“可以按实际调整”,且没有约定人工、材料的风险幅度,因此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一样的。为计算方便,本次鉴定采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的方法计算造价,即直接按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计入造价,不按补价差方式计算。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
本条争议的焦点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前期投入大,如何计算更科学?
由于涉案工程未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及预算价审核,就因非承包商原因停工至解除施工合同,已无法从预算价中得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但由于涉案工程是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原告已在事实上投入大量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已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相较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只是相关设施的维护费及拆除费用尚未投入。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判断,已投入的费用远大于尚未投入的费用。
原告提出按照合同价12000万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人工和机械费占比在20%左右,故按2400万元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此外,《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对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是按摊销考虑的,现因非承包人原因长期停工至施工合同解除。长期停工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已自然损坏,后续无法使用,要求按一次摊销计算。
如果涉案工程如期竣工交付,这笔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是合理的。但涉案工程是未完工的半拉子工程,若按已完工程对应的费率计算,有失公平。因此本次鉴定采用按实计算的方法,现场清点、测量、核实已发生的环境保护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施工设施和临时设施工程量和费用,对于部分设施因长期停工损坏,后续确实无法使用的,协调双方当事人折价一次性补偿。
(三)选择性意见的鉴定分析
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时,由于本工程尚未完工,对活动板房是否拆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活动板房又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占比较大,需要慎重考虑。若法庭裁定原告不拆走活动板房,则活动板房应按一次摊销计价;若法庭裁定原告拆走活动板房,则活动板房应按根据建筑市场上的使用规律,按三次摊销计价。到底按那种算法,对于鉴定人是有选择困难的。
在现实中,由于法官手上的案件很多,一般没有时间,也不会先行开庭裁定专业事实。而且,很多法官对建筑工程专业并不熟悉,先行裁定的话,需要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向法官做大量的沟通、解释工作,先取得法官的理解,效率会非常低。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多种可能性,出具选择性鉴定意见供法庭选择,具有操作性。
根据本项目质量委员会的指导,鉴定组按照“原告不拆走活动板房,则活动板房按一次摊销计价”和“原告拆走活动板房,则活动板房按三次摊销计价”,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出具两个选择性鉴定意见。
本案例出现了一个奇迹性的变化,在征求意见稿后的在约谈过程中,鉴定项目负责人耐心说服,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对此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原告不拆走活动板房,则活动板房按一次摊销计价”,从而将该选择性鉴定意见转化为确定性鉴定意见。
四、出庭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通过鉴定人的努力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人民法院直接采信鉴定意见,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五、心得体会
通过本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我们有如下体会:
1、高度的专业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法定证据之一,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造价咨询企业的特殊业务,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必须要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审谨地对待业务承接前的专业评估,科学地应对鉴定过程中的每一环节。
2、打铁还需自身硬。造价工程师作为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工作,造价咨询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发挥人才优势,组建质量委员会对造价鉴定难点问题提供指导,同时强化造价鉴定质量三级复核,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争取“初稿即终稿”,取信当事人和法官,为鉴定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信任基础。
3、止争劝和下功夫。造价工程师要有主动化解纠纷的意识和行动,坚守原则,耐心说服,认真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指导精神,在止争劝和上积极作为,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初始、处置在当场、化解在基层”。
4、推进规范科学化。社会在不断进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部分内容难免会出现难以穷尽的新情况,造价工程师在不违反专业规范与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要勇于探索与创新,并适时提出修订完善鉴定规范的建议,从而推动行业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六、鉴定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性文件
本案鉴定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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